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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诉讼请求,被告不服上诉,二审发回重审,重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2016-04-05 17:38:29   来源:    点击:

 
2012年10月12日,原告何X洪、陈X碧向原达县人民法院起诉被告张X玉、王X等三人,要求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契约无效,并要求三被告停止侵害,搬出房屋。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诉讼请求。被告不服,提出上诉,被告委托了四川法之缘律师事务所,该所指派熊刚毅律师作为其二审代理人。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开庭审理后,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将该案发回原达县人民法院重审。熊刚毅律师接手该案后,认真收集了相关证据,出庭发表了代理意见,原达县人民法院重审该案后,作出了(2013)达达民处字第2300号民事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开庭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了其上诉,维持了重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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