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欢临四川法之缘律师事务所网站! 今天是: 返回首页 | 加为收藏
首页 > 成功案例 > 正文

虽违反合同约定但没妨碍实现合同目的不能解除合同
2016-04-05 17:39:06   来源:    点击:

 

 一、基本案情


    2012年9月,原告武某与被告李某签订门市租赁协议,租期为一年。2013年7月,李某明确告知武某自己不再续租,故在2013年7月,武某将房屋租赁给黄某,租期从2013年9月至1023年9月共20年,且签订租赁合同时即已收取黄某第一年租金和保证金。2013年8月,黄某与李某未经武某同意,就将门市交付给黄某,黄某对门市进行装修并在墙上开门,武某发现后,立即予以制止开门,黄某即将所开们恢复原状。2013年9月,武某以黄某违反合同约定为由,将黄某、李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与二人的房屋租赁合同,并赔偿其损失。黄某租赁该门市后装饰已花费10多万元,代理服装品牌10万元,如果本租赁合同解除,自己将损失惨重。接到法院传票,黄某心急如焚,找到了四川法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蒋信斌。


二、办案思路


    蒋律师了解案情后,整理了办案思路。尽管黄某、李某违反了与原告的租赁合同约定,但是原告并没有因此遭受任何损失。换句话说,黄李二人违反约定的只是未经原告同意提前交付了门市,黄某在墙上私自开门。但该违反约定的行为,对原告没有任何损害,没有妨碍合同目的实现,不符合合同法关于解除合同的相关规定,且双方也没有约定其他解除条件,显然,黄某是可以继续租赁该门市,履行合同约定的20年期限。


三、办案结果


    蒋律师代理被告黄某出庭辩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武某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由原告承担。黄某长嘘一口气。
 
 

 

上一篇: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诉讼请求,被告不服上诉,二审发回重审,重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下一篇:运输毒品“证据确凿”,死刑?律师出手无罪释放,没事!

友情链接
COPYRIGHT 2016 版权所有:四川法之缘律师事务所
地址:四川省达州通川区西外紫金花路街38号御菁园8幢3楼 电话:0818-2986666
备案号:备案号:蜀ICP备20019104号  技术支持:达州科创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