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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二审发回重审,重审后,检察院撤回起诉。
2016-04-05 17:37:59   来源:    点击:

 
2010年3月1日,被告人蒋吉国被原达县人民检察院以达检刑诉(2010)32号起诉书指控蒋吉国犯合同诈骗罪向原达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原达县人民法院通过审理该案,判决蒋吉国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万元。蒋吉国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四川法之缘律师事务所接受了蒋吉国的委托,指派熊刚毅、赵文志律师作为其二审辩护人。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书面审理,于2010年5月27日作出(2010)达中刑终字第82号刑事裁定书,以该案认定事实不清,撤销原判,发回原达县人民法院重审。四川法之缘律师事务所继续接受了蒋吉国的委托,指派熊刚毅、赵文志律师作为其重审的辩护人。熊刚毅、赵文志律师接手该案后,认真查阅了该案所有证据材料,认为认定蒋吉国犯合同诈骗罪的证据不足,该案庭审中,熊刚毅、赵文志律师提出了上述辩护观点,法庭采纳了该观点,最终,原达县人民检察院撤回了对蒋吉国的指控,原达县人民法院以(2010)达达刑初字第194号刑事裁定准许原达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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