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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透支数额巨大并无力归还并不一定属于信用卡诈骗罪
2016-04-11 14:24:42   来源:    点击:

 

一、基本案情
  黄某于2010年8月在中国银行申请办理了一张额度为20万元的白金信用卡,从2010年8月其至2012年12月期间累计刷卡550万余元,后因下欠50余万元无力归还。中国银行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进行立案调查,后于2013年7月将黄某刑事拘留,同年8月报请检查机关批准逮捕。黄某被批准逮捕以后,其家人打听了解到,由于数额巨大,黄某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徒刑。黄某的家人心急如焚,黄某的母亲王某找到了四川法之缘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李保欢。
二、办案思路
李律师接受委托后,经过多次会见当事人黄某,反复翻阅案卷卷宗,虚心向金融系统的朋友请教,最终弄清了本案的事实真相,也形成了相应的办案思路。尽管黄某下欠50余万元无力归还,可要认定为信用卡诈骗头的关键前提是要认定黄某的行为属于恶意透支。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认定恶意透支必须要具备三个条件:一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是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三是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三个条件缺一不可。黄某下欠50余万元的行为并不完全符合三个条件,不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其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拟对黄某的情况做无罪辩护。
三、案件结果
李律师多次与检察机关的承办人及相关领导沟通,并提交了书面的法律意见,认为黄某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人李律师的意见,决定不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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